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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341号

李某某诉董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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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诉董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给被告建房施工,被告欠其工程款一直推脱拒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的工程尚未干完,且完工的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举证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2012年11月29日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两份,欲证明被告欠其工程款共计115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承认欠条上签名系自己所签。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举证中,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民房建筑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曾签订合同及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

二、照片十张,欲证明原告的工程尚未干完,且完工的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原告质证对证据一予以认可,对证据二的照片表示有些照片看不出是被告家。上述证据本院予以��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民房建筑合同,对被告所建房屋的一些尾活及施工标准、价款等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现工程完成大半,仅余屋顶、窗门及溅水几处尚未处理。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于2012年11月29日出具有自己签名的欠条两份,共计11500元,其中5000元于2013年1月1日支付,6500元于2013年6月1日支付。第一笔款项到期后被告认为原告尚未将工程完工,且完成的部分亦有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并向原告书写附期限欠据,事实清楚,欠款到期后,原告提出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某某工程款人民币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瑞生

审 判 员  李 璇

人民陪审员  郑铁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文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