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董应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尔森,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号楼*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6103031963********。被执行人韩洪,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3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号楼*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6103021963********。本院受理的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尔森、韩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2)宝仲裁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尔森、韩洪于2013年5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445798.16元,被执行人李尔森、韩洪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5798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向申请人支付了445798元,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仲裁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凤成
审判员 宋少义
审判员 赵二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卫广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