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韦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