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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166号

王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韦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