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莫亚桃被执行人王新莉申请执行人莫亚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54元。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先勇
审 判 员 徐忠华
审 判 员 李隆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兼
书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