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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民初字第01253号

王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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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渭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8月4日,李某某的母亲因驾校学车与驾校教练员发生打架,她出面劝架被李某某所打,将她打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她当即去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两天之后因李某某拒不支付医疗费无力继续治疗,只能回家治疗。她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1643.62元、护理费200元。由于她无辜被打,精神受到极大地创伤,声��受到损害,李某某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000元,她因伤一个多月不能上班,在家治疗,误工费2000元。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不法行为侵害给她造成伤害,给她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承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支付她医药费1643.62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王某某是大道驾校收费的,教唆教练将他妈打伤。他和王某某都是劝架,他没有责任。王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主张的李某某打王某某,使其受伤。2、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一张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三张和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明其主张的王某某被咸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天。支出住院医疗费用1386.62元、门诊医疗费用267��。3、大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盟一路招生点《误工证明》及工资单。证明其主张的王某某为该培训学校联盟一路招生点业务员,因受外伤2012年8月4日至2012年9月12日休病假。误工费2000元。李某某质证认为,王某某是大道驾校收费的,误工证明是联盟一路报名点所开,他认为应是大道总校证明。其它两份证据材料不认可。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虽然李某某不认可王某某的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和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但是李某某没有相反的证据及足以反驳的理由,因此,应当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大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盟一路招生点《误工证明》,因为该报名点不具有作证的资格,该误工证明不能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19时许,在咸阳市上林大桥北引桥下大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练车场,李某某之母梁亚平因练车与该学校教练员魏沛刚、职员王某某发生口角,魏沛刚将梁亚平从教练车上拉下致使梁亚平摔倒。为此,李某某殴打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入住咸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2012年8月5日,王某某出院。支出门诊医疗费用267元、住院医疗费用1386.62元。2012年9元13日,王某某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之母梁亚平因练车与大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练员魏沛刚、职员王某某发生争执,被魏沛刚拉下车摔倒,因此李某某殴打王某某致其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王某某的误工证明未被采信,但其受伤后误工是肯定的,酌情确定其误工费。��某某的伤情较轻,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643.62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500元,共计2343.62元。

二、驳回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三、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钟

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

人民陪审员  陶茂森二〇一三年���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