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仲撤字第00004号申请人樊小勤,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生,住凤翔县柳村镇。委托代理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地址宝鸡市曙光路1号。负责人方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菲,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樊小勤因不服宝鸡市仲裁委员会(2012)宝仲裁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樊小勤委托代理人王永岗,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春、李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樊小勤于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小勤撤诉的申请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樊小勤撤回申请撤销仲裁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樊小勤承担。
审判长 崔宝林
审判员 付金国
审判员 李宝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