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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8号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潘某,退休职工。被告王某,退休职工。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3年5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长  王慧兰

审判员  李冀军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