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潘某,退休职工。被告王某,退休职工。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3年5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长 王慧兰
审判员 李冀军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