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太兰,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云霞、沈志军,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添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凤,扬州添茂鞋业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冯太兰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添茂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太兰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太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太兰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文辉
代理
审判员 苏岐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