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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

原告黄雪志诉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雪志,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黄雪志,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院。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乃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志诉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要以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省高院申诉的(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406号案件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凤

审 判 员  晁靖雲代

审判员  樊龙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