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黄雪志,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院。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乃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志诉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要以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省高院申诉的(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406号案件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凤
审 判 员 晁靖雲代
审判员 樊龙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