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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行初字第21号

何明建与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21号原告何明建,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

原告何明建诉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保建陪审员  李长红

审判员  朱继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