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张某。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两套过户至吴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朝军 微信公众号“”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张某。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两套过户至吴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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