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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252号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张某。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两套过户至吴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