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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39号

张道德与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道德,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德,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丰二路莲丰工业开发区C1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周仲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道德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以(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对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在郧县榕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7500元予以保全。2013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道德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6日立案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张道德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圣田门业有限公司在郧县榕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7500元的保全。

二、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贺兴涛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