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裘孝意
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雅芳,董事长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长高开执字第3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大楼1-3层(丘地号为3-172/2-2)。2013年5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执监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因需对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楼房整体办理产权证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大楼1-3层(丘地号为3-172/2-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立权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师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