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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执字第16号

裘孝意与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孝意,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裘孝意

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雅芳,董事长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长高开执字第3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大楼1-3层(丘地号为3-172/2-2)。2013年5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执监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因需对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楼房整体办理产权证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大楼1-3层(丘地号为3-172/2-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立权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师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