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12楼1209号。法定代表人梁耀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忠林。被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江区经天路5号4-2幢5楼10号。法定代表人侯进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