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人任喜中。被执行人周金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本案执行费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1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梅
审 判 员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