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玉华。被执行人苏伟哲。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玉华、苏伟哲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伟哲向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