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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1514号

潘祖燕诉徐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祖燕,徐召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潘祖燕,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富顺县。被告徐召富,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祖燕与被告徐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祖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潘祖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