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潘祖燕,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富顺县。被告徐召富,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祖燕与被告徐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祖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潘祖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