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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57号

王光泽与王桂珍、王桂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光泽,王桂珍,王桂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王光泽

被执行人:王桂珍

被执行人:王桂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泽与被执行人王桂珍、王桂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桂珍、王桂娟于2013年5月20日已履行(2011)永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光泽经济损失2114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