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王光泽
被执行人:王桂珍
被执行人:王桂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泽与被执行人王桂珍、王桂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桂珍、王桂娟于2013年5月20日已履行(2011)永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光泽经济损失2114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