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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476-1号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刘成艳、谭斌、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谭斌,刘成艳,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责人翁仲伸,经理。被执行人谭斌。被执行人刘成艳。被执行人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斌、刘成艳、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斌、刘成艳、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1095.7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谭斌、刘成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予以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谭斌、刘成艳、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1095.7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谭斌、刘成艳、成都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人民币201095.78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