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民名下银行存款壹拾捌万零陆佰肆拾玖元整(1806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