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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29-2号

灌阳县卫生局与翟云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灌阳县卫生局,翟云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熊国军,局长。被执行人翟云姣,个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翟云姣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灌阳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环罚字(201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灌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翟云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云姣缴交罚款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3)灌执裁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翟云姣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储蓄存款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云姣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储蓄存款2050元(户名:翟云姣,账号:03×××1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新建

审判员  谢良豪

审判员  王桂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