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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301号

深圳市汇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郝绍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汇宝城实业有限公司,郝绍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郝绍禹,男,户籍地址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绍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丽华

审判员  李旭春

审判员  黎 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