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172号原告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洪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冠华、朱宏,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贝莱尔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莱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贝莱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贝莱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睿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