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23号

冼燕欢与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冼燕欢,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23号

原告:冼燕欢。

被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家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其钊,该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圣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洁明,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冼燕欢诉被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冼燕欢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冼燕欢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燕欢撤回对被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冼燕欢负担。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小红张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