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23号
原告:冼燕欢。
被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家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其钊,该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圣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洁明,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冼燕欢诉被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冼燕欢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冼燕欢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燕欢撤回对被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冼燕欢负担。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小红张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