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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商终字第2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嘉兴市徐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徐氏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浙江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利好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沈洪生,冯一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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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徐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金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洪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利好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韩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洪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一维。

上诉人嘉兴市徐氏贸易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徐氏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海荣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