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2号
原告:许圣海,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杨万钟,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杨其龙,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田英。
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锐峰,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蒋四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诉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蒋四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彭良宏自愿以其位于滨湖世纪城徽杰苑23-115/115上的面积为148.3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及其位于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2-2203的面积为153.2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上述两套房屋经合肥开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作出开诚房评(2013)第02778号、20775号评估报告书认定价值共计为407.1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人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户名: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20334160000100000446251内的财产400万。
二、查封彭良宏位于滨湖世纪城徽杰苑23-115/115上的面积为148.3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及其位于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2-2203的面积为153.2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亮
代理
审判员 许林
代理
审判员 陈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