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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323号

卢景军与王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卢景军,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23号

申请人:卢景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

被

申请人:王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景军与被申请人王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80700元,并向本院提供杨秋敏所有的鲁LVXX**号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