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23号
申请人:卢景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
被
申请人:王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景军与被申请人王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80700元,并向本院提供杨秋敏所有的鲁LVXX**号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