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0451号
原告:花凤,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凤友,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公兵。被告解凤英,居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海生,江苏中茵海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凤诉被告吴公兵、解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凤因收集证据需要,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花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20元,收取50元,其余减免,由原告花凤负担。
审 判 长 夏友粉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王坠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