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3608-2。法定代表人郑元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茂松,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25元,减半收取为8962.5元,由原告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福
人民陪审员 谢金龙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娜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