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21号原告李佑和。委托代理人潘晓静。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永旺。委托代理人李剑。委托代理人王小静。第三人瑞安市以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平。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佑和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瑞安市以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佑和于2013年5月20日以被告已撤销被诉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佑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佑和负担。
审 判 长 黄鸥翔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万顺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