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9号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叶日星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叶日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告叶日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后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华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