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告叶日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后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华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