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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2755号

黄晶与赵贵桐、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晶,赵贵桐,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黄晶。委托代理人王伟凡、向莉,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贵桐。被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单晨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晶诉被告赵贵桐、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晶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晶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晶承担200元。

代理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