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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马群良与被告李海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群良,李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马群良,男,1967年出生。被告李海平,男,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群良与被告李海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群良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群良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涛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旭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