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马群良,男,1967年出生。被告李海平,男,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群良与被告李海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群良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群良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涛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旭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