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刘发胜,1971年8月生,住霍山县。
被告:霍山县粮食局,住所地霍山县。
被告: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斌,1962年4月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胜诉被告霍山县粮食局、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刘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