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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1号

刘发胜与霍山县粮食局、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发胜,霍山县粮食局,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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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刘发胜,1971年8月生,住霍山县。

被告:霍山县粮食局,住所地霍山县。

被告: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斌,1962年4月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胜诉被告霍山县粮食局、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刘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