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1674号

赵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赵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乔利春。被告曹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5月2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