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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字第94号

(2013)扶执字第94号卢杰力申请执行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杰力,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卢杰力。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张自成,该学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卢杰力与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照(2012)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并将标的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张 凡

审判员  谭海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