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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湖执字第103-2号

熊衍亮与熊小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衍亮,熊小平,刘林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湖执字第103-2号

申请执行人:熊衍亮,男,1965年10月13日生。

被执行人:熊小平,男,1973年1月20日生。

第三人:刘林妹,女,1971年1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熊衍亮与被执行人熊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小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5)湖塘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虽然本院(2005)湖塘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熊小平对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系婚前债务,第三人刘林妹作为熊小平的妻子不承担该欠款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小平与第三人刘林妹婚后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熊小平应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个人部分履行判决义务。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小平、第三人刘林妹的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6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祖 龙

审判员 舒  骋

审判员 欧阳爱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清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