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24号
申请人:杜纪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杜纪国与被申请人刘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杰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