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保字第324号

杜纪国与刘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杜纪国,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24号

申请人:杜纪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杜纪国与被申请人刘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杰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