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宿埇执字第588-4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华,居民。
被执行人:程正华。
被执行人:宿州市曹山白云石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宿埇民一初字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正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埇桥支行卡号为12×××13的账户存款24503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执行员 杨守华执行员 马广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