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武汉陶家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城中村”改造还建工程,安置给陈某的3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房屋已建成,目前上述3套房屋的房主均登记在陈某名下。经本院调解,陈某同意将上述3套房屋中的两套房屋:汉阳经济开发区陶家岭村陶馨阁小区1栋17楼4号(建筑面积:53.04平方米)及7栋8层2号(建筑面积:98.48平方米)房屋的房主更名至李某名下,并表示愿意配合李某在陶家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更名手续,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因上述两套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51.52平方米,对超出部分面积1.52平方米,陈某同意李某对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元(已给付)。李某自愿放弃要求陈某负担其子陈某某2013年1月至3月的抚养费1,500元,并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55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某名下位于汉阳经济开发区陶家岭村陶馨阁小区1栋17楼4号(建筑面积:53.04平方米)及7栋8层2号(建筑面积:98.48平方米)的两套房屋更名至李某名下。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冲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张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