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三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来源:百度搜索“”
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三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