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78号原���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泽伟,海口市琼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昌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