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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978号

杨昭宏与袁丽丽抚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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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78号原���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泽伟,海口市琼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昌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