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骆宗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乾洪。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宗干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宗干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志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柴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