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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07号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07号

原告:韩某,男,1981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孙仁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