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07号
原告:韩某,男,1981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孙仁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