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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648号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扬。

被告:陈海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海芬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军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丁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