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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3102号

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玉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玉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地广场A座12层。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被告管玉格,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金地绿洲3号楼。身份证:411425197110222146。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玉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