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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08号

孙学敬与孙学良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孙学敬,孙学良,孙学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孙学敬,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平。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良,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亚洲。第三人孙学升,农村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学敬与被告孙学良、孙学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敬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敬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孙学敬负担。

审 判 长  姜明进

审 判 员  孙吉昌

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