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孙学敬,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平。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良,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亚洲。第三人孙学升,农村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学敬与被告孙学良、孙学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敬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敬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孙学敬负担。
审 判 长 姜明进
审 判 员 孙吉昌
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