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覃耀波。被执行人龙祖奎。申请执行人覃耀波与被执行人龙祖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1)丹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金6818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权利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13)丹执字第5号,执行标的为:681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支付赔偿金6818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丹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赵令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