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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262号

北海╳╳局申请执行曾╳╳、石╳╳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海XX局,曾XX,石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法定代表人罗XX。

被执行人:曾XX。

被执行人:石XX。北海XX局申请执行曾XX、石XX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1)银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及北银计生征决字(2011)第0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240元及其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XX、石XX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6900元,对尚欠款项,双方另约定履行偿还时间。被执行人曾XX、石XX已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应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62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曾XX、石XX没有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1)银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及北银计生征决字(2011)第0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冯绵亮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