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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653号

毕宗礼与阎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宗礼,阎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毕宗礼。

被告:阎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宗礼与被告阎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宗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祀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