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毕宗礼。
被告:阎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宗礼与被告阎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宗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祀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